吉林大学关于加强学院(中心)教学督导工作的意见
校教字〔2002〕30号
根据“吉林大学关于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意见”(校发\[2002\]18号),学校明确了吉林大学校级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学校决定在校级督导组的基础上,成立学院(中心)教学督导组,从而建立起校、院两级的教学督导体系。具体意见如下:
一、成立学院(中心)教学督导组。要通过成立学院(中心)督导组,发挥专家教师在教学管理方面的作用,有效实现督教、督学、督管,并为学院和中心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各学院(中心)根据“吉林大学关于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意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学院(中心)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以在本单位范围内为重点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三、为肯定学院(中心)督学员的辛勤工作,学校向每名院级督学员每学年发放相当于100标准学时的工作补贴,由学院(中心)按学期在督学员完成一个学期的工作任务后填报。
四、各学院(中心)督学员的人数按如下标准掌握:
在校本科生500名以内 2人
在校本科生501—800名 3-4人
在校本科生801-1200名 4-5人
在校本科生1201名以上 5-6人
公共课教学中心 3-5人
原则上,校级督学员不再兼任院级督学员。
五、各学院(中心)对所聘任教学督学员的基本情况(含姓名、性别、职称、专业、出生年月等)、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等需报教务处备案。
(吉林大学教务处于2002年5月22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