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师任课及开设新课程相关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教师的教学工作,确保日常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不断提高本院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学委员会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教师任课资格及首次开课规定
1. 每年新入职学校的且以前没有从事过高校教学工作的新教师,及从校内非教学科研系列岗位转至教学科研岗位的人员,均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和学校的新教师教学技能培训并取得资质。
2. 参加学校的新教师教学技能培训须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系(所)主管主任同意,方能参加辅助教学环节的实践锻炼。
3. 新教师参加教学技能培训必须对所申请的今后拟主讲课程进行跟班上课,以便了解讲课内容,学习讲课技能,并在课程组负责教师的指导下,做好教学辅导、答疑及批改作业、实验报告等工作。课程组负责教师须对新教师参加教学技能培训跟班上课的情况进行考评。
4.新教师正式承担课程前,应取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5. 具有任课资格的新教师首次开课前,须填写开课审批表上报学院,并试讲有代表性或关键的章节,由课程组负责教师、学院教学委员会成员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考核,符合开课基本要求的,报学院教务办备案,方能开课。
6. 若新教师须开设新课程,经所在系(所)主管本科教学副主任同意,可选定相关课程进行教学技能培训,但须试讲拟开设新课程的有代表性或关键的章节,经学院教学委员会考评小组通过后才能正式开课。新课程开设后,该新教师须负责讲授该门课程四年以上直到有其他教师接手为止。
二、开设新课程的规定
1. 具有任课资格的教师须向本系(所)主管教学的副主任提出开设新课程的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 阐明开设新课程的必要性;
(2) 编写详细的课程简介、教学大纲及教学实施方案;
(3) 提供可供采用的讲义或教学参考书。
2. 本系(所)主管本科教学副主任组织本专业教学委员会委员讨论,并将结果提交给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批,合格后报学院备案,方能开课。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学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