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本科生指导教师工作办法
校教字【2016】7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管理制度,体现学校以育人为本的宗旨,建立新型师生关系,规范本科生指导教师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指导教师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成长,严以律己,为人师表;积极参与教学改革,能够坚持工作在本科教学第一线。
本科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原则上为具有讲师及以上业务职务的专任教师。副教授及以上的在职教师原则上均应担任本科生导师。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和优秀博士生可以参加导师组,参与指导学生。
第三条 本科低年级(一、二年级)一般每十五名左右学生配备一名指导教师,可以由两至三位教师共同指导一个学生班,其中至少应有一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业务职务的教师担任班导师。
第四条 为有利于指导教师之间优势互补,相互协作,各学院可以采取导师组形式负责指导一个年级的学生。导师组组长由教授担任,平均每个班不少于两名指导教师,并指定其中一位教师为班导师。
第五条 本科生指导教师由学院选配。本科生导师配备有困难的学院,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从公共课教师中统一考虑。
第六条 高年级(三年级以上)本科生导师的配备数量及具体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
第七条 本科生指导教师要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与综合素质的提高。
本科生导师的主要职责是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成长目标,使学生了解所学学科专业的基本内容和发展方向,明确培养要求、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培养和持续激发学生的专业兴趣;言传身教,以严谨的治学态度、优良的职业道德影响学生,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的养成,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低年级导师重点在于熟悉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运行过程,针对学生个体差异,在学分制教学管理系统的使用、选课、专业及专业方向选择、学习进度和方法,以及未来职业生涯设计等方面给予学生指导。高年级导师重点在于指导学生进入科学研究领域或开展专业实践;指导学生承担或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
第八条 学生选课前和每学期开学初,指导教师必须与学生见面;与学生面谈和集体指导每月不少于一次;参加学生集体活动或面向学生开设讲座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采取导师组形式的,导师组组长对学生指导工作全面负责;班导师根据学生行政班和专业特点,指导集体活动,并负责与学生辅导员、教学和学生管理人员保持联系和沟通,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本科生指导教师的工作考核由各学院负责,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细则由学院制定。对本科生导师的考核应以学生的意见作为最重要的考核指标。本科指导教师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工作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条件。
第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本科生指导教师,经学院考核其完成工作任务的,每学年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按40标准学时单独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十二条 为保证本科生导师制的实施,学院要认真负责本科生导师的岗位审核、调剂,实施年度考核和奖励;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抓好本科生指导教师的工作落实和导师岗前培训。
第十三条 对于配备名师班主任的学生班级,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科生导师的选聘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级本科生起实施,原《吉林大学本科生指导教师工作办法(校教字〔2005〕76号)》自本文件公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吉林大学教务处于2016年7月15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