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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0-07-31 09:21:43 作者: 点击:

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与系统化,支撑学生学科竞赛全面深入开展,保障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和支持体系的顺畅运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学生学科竞赛,旨在营造校园学术氛围,培育学生创新思维,激发学生创新活力,让学生在动手实践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养成团队合作精神与竞争意识,造就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创新创业型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竞赛是指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参加的实践类竞赛,分为国家级(或国际性、地区性)竞赛、省(部)级竞赛和校级竞赛。

国家级竞赛是指国家政府部门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全国性学术团体、行业学会(协会)组织的学科竞赛;国际性、地区性学科竞赛(含分区赛),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或某国家、某地区学术团体面向全球组织的学科竞赛,视同国家级学科竞赛。国家级竞赛依据竞赛组织机构、竞赛形式、影响力等分为国家级A类、B类和C类三个层次。

省级竞赛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等机构组织的全省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以及全国性学科竞赛的赛区竞赛。

校级竞赛是指由学校组织、学科覆盖两个及以上学院的学科竞赛。

学校按A、B、C三类构建学科竞赛体系,新申请纳入学科竞赛体系的竞赛项目,须经学校教务处提请校教学委员会讨论确认。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科竞赛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分别由教务处、校团委负责。“‘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及“挑战杯系列”竞赛由校团委负责组织,其余学科竞赛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教务处、校团委负责各级学生学科竞赛的组织与协调工作,承办省级及以上竞赛,负责落实经费、实施奖励、总结交流等;主办校级竞赛工作,制定校级竞赛章程及组织实施;成立竞赛研究团队进行专门教学研究,推进教学改革。

(二)承办校级竞赛的教学单位,教学副院长、学院分管本科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负责落实竞赛实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及仪器设备,协助学校聘请专家评委,做好竞赛命题、过程评审及颁奖工作等,建立竞赛档案。

(三)参赛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宣传竞赛章程及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学生参赛;选派高水平教师进行赛前辅导,提供赛期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依据竞赛级别、成果表现形式,学校与各教学单位提供实验条件与经费支持。学校支持国家级A类、B类的省级竞赛(分区赛)与全国决赛的差旅费(参赛学生高铁二等座及以下交通费、住宿费,不予核算补助;依据竞赛要求选派的指导教师按教师差旅核算)、运输费及竞赛材料费等;如竞赛最高级别为省级赛,且竞赛包含作品测评、实验数据与报告、答辩等多环节,学校支持竞赛耗材与省内差旅等经费。

第七条 参赛者原则上应为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学校鼓励跨学院、跨专业组成参赛队。学生可以自愿报名参加校级各学科竞赛,校级竞赛优胜者有资格报名参加省级及以上级别竞赛。如竞赛级别序列不连续,学校可根据情况选择优秀学生参加上一级竞赛。

第八条 学生学科竞赛指导教师应为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和一定竞赛指导工作经验的专业教师或实验(工程)技术人员。教师指导本专业所属学科竞赛,单项竞赛不得超过3支参赛队,教师指导非本专业所属学科竞赛,单项竞赛不得超过2支参赛队,且同一名指导教师在一年内最多指导两项赛事。

第九条 凡是由学校资助经费产出的竞赛作品,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竞赛作品由竞赛承办单位或学生所在单位负责存档。

第三章  竞赛奖惩

第十条 竞赛所获荣誉归属参赛学生、指导教师、责任学院和学校共有。学校将根据竞赛级别、获奖等级,对参赛学生、指导教师予以奖励。一次参赛多次评奖的竞赛项目,或同一竞赛项目(参赛者)在不同级别竞赛中获奖,指导教师及参赛学生均按最高获奖等级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学校为指导教师(组)核算相应的教学工作量。以团队形式参赛的赛事,以队为单位核算工作量,省级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参赛队每队40个标准学时,国家级A类竞赛每队120个标准学时;国家级B类竞赛每队80个标准学时;国家级C类竞赛每队50个标准学时;学生单人参加的赛事,指导教师工作量按团队参赛的50%核算。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组)指导学生团队获奖,参照吉林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方案,仅对国家级A类、国家级B类竞赛指导教师获奖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对国家级A类学生学科竞赛特等奖获奖者指导教师(组)奖励3万元/项;对国家级A类学生学科竞赛一等奖获奖者指导教师(组)奖励2万元/项;对国家级A类学生学科竞赛二等奖获奖者指导教师(组)奖励1万元/项;国家级A类学生学科竞赛三等奖获奖者指导教师(组)奖励0.6万元/项。

对国家级B类学生学科竞赛特等奖获奖者指导教师(组)奖励1.8万元/项;国家级B类学生学科竞赛一等奖获奖者指导教师(组)奖励1.2万元/项;对国家级B类学生学科竞赛二等奖获奖者指导教师(组)奖励0.6万元/项。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组)指导学生个人获奖,按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组队参赛同一获奖等级奖励酬金的60%核算。

第十四条 学校对获奖学生(团队)颁发“创新实践成果奖学金”,奖学金由团队成员平均分配。奖励标准按照《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参与指导学科竞赛获奖的教师(组)可获得教学业绩认定,应用于当年年度考核、职称晋升、评奖评优等环节。竞赛获奖学生及其创新成果,应用于评奖评优、课外培养计划学分认定等环节。

各教学单位在业绩认定过程中应制定本单位《获奖成果应用实施细则》,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各类竞赛,须遵守相关章程、严守学术诚信。学校依照吉林大学考风考纪等相关规定,对在竞赛中存在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的相关学生给予相应处分;按照吉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罚相关规定,对存在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的指导教师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5]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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