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校发〔2017〕223号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优势学科进一步发展,拓展学生的发展空间,满足 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专业需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全校师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 定与程序。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学校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在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校长领导下,由 教务处实施转专业工作,负责全校常规性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过程与管理,并接受纪委的监 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5-7人组成,负责转专业工作日常事 务的领导与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和副书记、 学院教学委员会成员等人员担任,具体职责为:制定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接受学生咨询与 报名、审核拟转出学生申请资格、做好申请转入学生的面试录取组织、转入后学分认定等工 作,同时对学院转专业工作的规范性进行监督。
第三章转专业受理
第五条本科学生转专业分为以下三种渠道:“新生奖学金”获得者自主申请;考试选拔 转专业;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相关政策,在某专业领域有兴趣和专长或有某种特殊困难的转专 业。
第六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符合相关要求经学校严格审査后,可允许转专业:
(一) 符合学校招生相关政策,高考成绩特别优秀,获吉林大学新生入学奖学金的;
(二) 按照学校转专业选拔计划,达到相关选拔要求考核被录取的;
(三)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由学校组织统一进行专业分流或调整的;
(四) 学生在某专业领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业务专长的;
(五)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六) 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申请转专业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一)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学生;
(二) 经我校选拔录取的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学生;
(三) 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其他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学生;
(四) 有转学、转专业经历的学生;
(五) 国家有相关规定、教育部不允许转专业的其它情况。
第四章转专业工作流程
第八条“新生奖学金”自主申请转专业
根据《吉林大学新生入学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规定,学校每年评选“吉林大学新生 入学奖学金”,并允许获奖学生报到后在校内申请重新选择专业(部分专业控制转入),具体 操作流程由吉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考试选拔转专业
(一) 全校统一考试选拔
全校统一考试选拔转专业面向全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学生,且未调整 过专业的。
各学院每学年按照一定比例制定相应专业拟接收计划,学生自愿报名,学院按照转专业报名 计划要求对申请转出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学校统一组织转专业笔试,各学院按照规则 进行面试,并按照接收名额和学生的综合考核情况确定拟录取人选。
(二) 特殊专业在校生选拔转专业
为培养拔尖创新型基础学科人才,学校每年组织“拔尖计划及卓越计划”选拔,具体操作流程 见教务处相关工作的通知。
第十条学生在某专业领域确有兴趣和专长的,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的转专业
(一) 学生在某专业领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业务专长的,须有相应专 业特长的相关论文、竞赛成绩或者其它支撑说明,有两位以上专家推荐,接收专业转专业工 作小组同意,转专业领导小组予以认定的,可以调整到其它专业就读。
(二) 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如学生因疾病、生理缺陷不能 在原专业学习,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证实,转专业领导小组认定,可以调整到其它专业就 读;学生学业能力不适应现有专业学习,由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所在学院证 实,经领导小组认定,可以调整到其它专业就读。
第十一条转专业学生情况报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 示,公示期满正式转入新专业。
第十二条转专业学生必须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到新学院学习,具体参照《吉林大学本 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规定》执行。转专业学生学费及住宿费按照办理学籍变动手续之日所 在学期新专业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按照转入学院相关要求,或在转入新专业后学习有困难的,可申请降至下一
年级,新学院应对其予以帮助。
第五章转专业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各种类型转专业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相关选拔标准,不可有悖转专业工作精神。 第十五条转专业工作参与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学校文件工作流程进行操 作,一经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吉林大学本(专)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及《吉 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严肃处理。如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送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专科生转专业仅参照学生学习有特殊困难这一项进行操作,无其它操作类型。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校发 〔2016〕36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