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主要场所,实验室安全管理是维护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和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指全校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等教学、科研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中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治安、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保密安全管理,水、电及房屋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其中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毒麻药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器材及其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协助校长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管理与服务等工作,并针对全校实验室协助保卫部门进行消防、治安安全管理,协助保密工作办公室进行信息、保密安全管理,协助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进行水、电及房屋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其处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处长是主要责任人。各学院(中心、所、重点实验室)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中心、所、重点实验室)等单位应逐级落实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七条 根据校、学院(中心、所、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三级管理的要求,逐级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研究生导师与所带学生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二)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规章制度;
(三)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单位,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五)负责全校实验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六)组织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考核。
第九条 作为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学院(中心、所、重点实验室)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组织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管负责人。
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构建管理体系,做好管理体制、机制以及责任制的建设工作,组织各层级间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准入制度、值班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考核制度等;
(三)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督促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四)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落实安全准入等制度;
(五)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评估工作,组织落实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十条 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和所在单位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落实学校和本单位制定的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
(二)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做好安全记录,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认真整改;
(三)负责对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与管理;
(四)负责组织、协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及事故情况的报告;
(五)确定各实验室的安全员,安全员必须经过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技能。
第十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其负责管理实验室的安全员,安全职责为:
(一)实验技术人员(含课题组研究人员)对实验室主任负责;
(二)熟悉危险物品的性质和仪器设备的性能,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做好安全操作规程的指导和教育工作,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领用保管制度;
(四)协助教师做好实验准备,定期做好实验室安全的各项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实验记录等;
(五)如遇突发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以防事故扩大,同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均须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和实验室组织的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安全应急方案、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的位置和用法,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活动,配合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等有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购置管理制度,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
(三)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管理。
(四)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包括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规范管理。
(四)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五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一)辐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以及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
(二)各涉源单位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9号)和《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吉林大学辐射安全管理办法》(校发[2015]229号),做好相关人员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教育以及管理工作。
(三)辐射工作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链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具有可靠的安全措施。辐射工作场所改变工作性质不再用于放射性工作时,须申请退役。
(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校内涉源单位购买、运输、处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时,必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助向省、市辐射环境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五)放射工作人员须参加政府环境主管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指定医疗单位进行职业病体检(每两年)、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的监测(每季度)。
(六)各涉源单位要编制《突发辐射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应当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后,送往各校区实验室废弃物暂存库,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统一清运处置。
(二)实验室对含有病原体的实验废弃物,须事先在实验室内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方可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置。
(三)对于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 14500-200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2号)等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四)化学实验废液必须按规定分类收储,及时送到废弃物中转站,废弃危化品必须办理报废手续方可送储,由学校统一处置。
第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器材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的设备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且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四)落实高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室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并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请退、送检。
(五)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的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
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危险化学用品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维护与检修档案。
第四章 实验室其他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要按照《吉林大学水电管理办法》(校发[2015]29号)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必须规范用电、用水管理,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须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电功率足够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非实验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
第二十条 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要按照《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校发[2013]107号)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要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要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知识及消防知识,以及应急灭火疏散规定。
(二)在实验室内、过道等处,须备有适应实验室危险品性质的灭火器和材料,如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毯、消防砂等,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信息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信息、保密安全管理要按照学校信息、保密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实验室教学、科研任务的信息保密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严格落实各类保密规定。
(二)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严防各类涉密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内务规范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确保良好的实验环境。
(二)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中心、所、重点实验室)等单位需深入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要求,结合实验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中心、所、重点实验室)等单位须严格实行实验人员安全教育准入制度。凡需要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系统,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特种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持证书者,还应按要求的时限进行复审。
第六章 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不定期进行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各学院(中心、所、重点实验室)等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并长期保存,以备上级部门、学校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核验。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室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须向单位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及整改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各单位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须在事故处理结束一周内写出事故报告(报告内容须包含: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的简要经过;采取的措施;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及处理。
第三十条 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