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位字〔2021〕28号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记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我校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质量全过程管理,促进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进一步压实导师人才培养和质量把关的责任,增强导师、研究生质量提高的内生动力和质量自律的主动意识,全面提升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大学全部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二、学校将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结果纳入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对博士学位论文送审结果予以记分。
三、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据该导师指导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分为2分、6分两种。
1.论文评审专家对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意见分为:
A.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B.建议修改后本次可以进行论文答辩;
C.论文需要做较大修改,本次不宜进行论文答辩;
D.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2.评审结果有一份“C”,记2分;
3.评审结果有一份“D”,记6分
4.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中有多份“C”或者“D”的记分予以累加。
四、若评审意见中有“C”或“D”,学位申请者及其指导教师对评审意见有异议,可提出申辩理由,以书面形式报送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审定,若审定通过,应形成书面报告,经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另外聘请两位专家进行“双盲”评审。若两位专家的评审意见均为“A”,则视为申诉成功,该份评审意见不予记分。
五、记分周期为一年,总分12分,从该导师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首次进行评审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六、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时对所有参加招生资格审查的教师进行记分核算,对于记分达到12分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暂停参加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一次。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将每名导师的记分及处理结果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七、本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