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和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吉林大学本科生学年奖学金评选办法》、《吉林大学优秀本科学生评选办法》、《吉林大学优秀本科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和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条件资格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生是材料学院在籍本科生。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完成参评学年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转专业学生完成原专业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内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并完成现专业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内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且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均一次性通过;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合格。
第四条参评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或处分未解除的,取消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参评资格。
第五条一、二、三等奖学金根据学生综合成绩进行评选。学生综合成绩由“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净加减分”组成。
第六条“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两部分总分为100分,“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所占比重在85%,“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自评、互评、组评、师评四部分成绩组成,各部分权重比为1:3:3:3。“净加减分”加分和减分最大值为1分。
第七条“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的计算方法和成绩统计按照教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参评课程通过学院网站进行公示,成绩以教务系统导出成绩为准。
第八条参评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学年内“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应在专业前50%(含50%)。
第九条单项奖学金采取申报制,申报学生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
(一)学术科技奖
积极参加学术活动或科学研究,公开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文章或取得发明专利,或在相应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
(二)文体活动奖
在学校(学院)组织或代表学校(学院)参加的各类文艺、体育等活动和比赛中,表现突出或取得突出成绩。
(三)社会实践奖
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表现突出或取得显著成效、良好反响。
(四)社会工作奖
在服务社会或校内外集体活动中,积极承担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能力突出,得到师生广泛认可。
(五)道德风尚奖
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投身于校园文明建设,能够在学生中起到榜样示范作用。
(六)国防贡献奖
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服役期间表现良好。国防贡献奖应在退役复学当年申请。
第十条优秀学生包括校优秀学生和院优秀学生两个等级。优秀学生申报学生除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外,应符合以下条件:完成参评学年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且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均一次性通过,综合成绩排名应在专业前20%。
第十一条优秀学生干部包括校优秀学生干部和院优秀学生干部两个等级。优秀学生干部采取申报制,申报学生除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参评学年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且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均一次性通过,综合成绩排名应在专业前50%(含50%);
(二)在班级或校、院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且连续工作满1年(或1届),热心服务师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学院成立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学院纪委书记、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主管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工作办公室相关老师任组员。
第十三条学院成立学生奖助工作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教务工作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相关老师、学生代表任组员。
第十四条根据学校相关工作安排开展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学院奖助工作小组组织学生撰写个人鉴定,通过自评、互评、组评、师评等环节进行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组评小组,成员一般由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组评成员名单应在测评开始前向全体学生公布。师评成员为辅导员。
第十五条评选程序:
(一)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按年级、专业分配一、二、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指标,并在学院网站公布。单项奖学金各类别奖项具体评选名额根据申报情况由确定。
(二)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按照“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净加减分”三部分成绩计算综合成绩,根据学生综合成绩提出拟获一、二、三等奖学金学生名单。优秀学生原则上按照成绩排名产生;单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资格审核,并采取材料评审或现场答辩等形式开展,根据评选结果提出各奖项拟获奖学生名单。
(三)拟获奖学生名单经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院在学院网站、办公室公示栏等固定场所公示拟获奖名单公示时间均为5个工作日。单项奖学金公示时,需明确拟获具体奖项名称。
第十六条通过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等行为骗取奖学金的,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或处理。
第十七条同一学年内,一、二、三等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同一学年内,校、院优秀学生荣誉不可兼得,单项奖学金各类别奖项原则上不可兼得。
第四章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说明
第十八条自评、互评、组评、师评的基本评分依据分为四个模块,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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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观:包括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
15—25 分 |
思想道德素质 |
道德观:包括公民道德和个人道德,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情况、道德行为和品德修养,包括举止、礼节、诚信、为人等。 |
政治观:包括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修养、政治活动及言行等。 |
法治观:包括遵纪守法观念、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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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情况、遵守校规校纪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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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素质 |
基础素质:知识结构、会学习、能工作、懂研究、思维方法、学习态度、集体观念、团队精神等。 |
15—25 分 |
专业素质:所学专业的掌握和运用程度。 |
人文素质:跨学科、交叉学科专业基本常识的掌握、文化艺术修养、审美情趣、人文关怀、社会责任感等。 |
|
个性发展:发展潜力、爱好、特长、特殊技能等。 |
|
一般能力:观察、阅读、写作、调查、实验、自学、自我管理能力。 |
15—25 分 |
能力素质 |
基础能力:交往和适应能力、表达能力、组织、管理、策划能力等。 |
实践能力:运用所学知识、汇报总结、各类报告、业务规划、职业规划、科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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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能力:包括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创新知识的掌握、创新工作的开展等。 |
|
身体素质:健康状况、各项体育活动等。 |
15—25 分 |
|
情绪控制:自信心、心态、希望和勇气的建立,自我安慰并快速摆脱焦虑状态的控制,不良情绪处理等。 |
身心素质 |
人际交往:适应社会,体谅宽容他人,顺利进行人际交往等。 |
自我感知:对于自己优缺点和所处环境的感受和把握,自我认知等。 |
第十九条自评和互评评分。参与测评的同学使用本人智慧学工系统账号登陆,根据评分标准为组内成员评总分,评分区间(60—100分);根据评分标准的四个模块为自己评分,每个模块评分区间(15-25分)。
第二十条师评评分。师评评分将由两部分组成,即基础测评分和量化测评分两部分。其中,基础测评分由辅导员老师参考评分标准指标,为学生评分,评分区间(60—80分);量化测评分满分20分,根据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评分。
量化测评评分标准参考:1、发表学术论文或其它文章
1 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类论文
2 发表非学术类等文章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其他作者 |
国际重要刊物 |
15 |
10 |
6 |
4 |
国内核心刊物 |
12 |
8 |
4 |
3 |
全国性刊物 |
10 |
6 |
2 |
1 |
省部级刊物 |
8 |
4 |
1 |
1 |
国家级刊物或杂志发表非学术类文章加3分,此项最高得分为12分Ø省级刊物或杂志发表非学术类文章加2分,此项最高得分为8分Ø校级刊物或杂志发表非学术类文章加1分,此项最高得分为4分
2、学科竞赛与科技发明(学科竞赛、科技制作、科技发明专利、实验技能竞赛)
获国际级竞赛特等奖/一等奖负责人(15分)成员(12分)Ø获国际级竞赛二等奖负责人(12分)成员(9分)Ø获国际级竞赛三等奖负责人(10分)成员(7分)
获国家级竞赛一等奖负责人(12分)成员(9分)Ø获国家级竞赛二等奖负责人(10分)成员(7分)Ø获国家级竞赛三等奖负责人(8分)成员(5分)
备注:1.国家级以上(包括国家级)优秀奖/成功参赛负责人(5分)成员(3分);个人参赛项目参照负责人加分;不区分负责人及成员的参赛项目,均按照成员加分。
获省部级竞赛一等奖负责人(10分)成员(7分)获省部级竞赛二等奖负责人(8分)成员(5分)获省部级竞赛三等奖负责人(6分)成员(3分)
获校级竞赛一等奖负责人(8分)成员(5分)获校级竞赛二等奖负责人(6分)成员(3分)获校级竞赛三等奖负责人(4分)成员(2分)
备注:1.国家级以下竞赛优秀奖/成功参赛负责人(3分)成员(1分)个人参赛项目参照负责人加分;不区分负责人及成员的参赛项目,均按照成员加分。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级负责人(10分)成员(7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校一级负责人(8分)成员(5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校二级负责人(6分)成员(3分)
备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依据学校公布的评级名单进行加分。3、担任社会工作(此项加分根据学生干部具体表现,给予零到该职务的最高分进行加分)校、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院团委副书记,校、院社联主席、副主席,辩论队队长,院阳光爱心学校副校长、副书记(10分)校学生组织各部部长、院学团委各部部长,社联,辩论队及阳光爱心学校各部部长、班长(8分)团支部团支书、校学生组织各部副部长、院学团委各部副部长(5分)校团委所属、学院所属社团的会长(5分),校团委所属、学院所属社团干事(3分)院学团委部员、校学生组织各部部员、各班班委(3分),寝室长(2分)学生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8分)其他校、院学生组织负责人或成员(2分)校安委会、广播站、电视台等组织参照社团类项目进行加分身兼数职时不累计,取最高值一项。
获得省市各类协会举办的竞赛,属个人自行参与而非学校、学院统一组织参与的竞赛、比赛等,将视名次情况加4—6分不等的分值。
参加校级及以上非学术竞赛或者比赛,视获得表彰情况在净加减分项中,给予2-8分不等的加分。第二十一条组评评分。组评小组成员根据评分标准,经集体讨论为组内成员进行评分(相关纸质材料存档),评分区间(60-100分),由小组成员推荐、辅导员授权的成员将成绩录入系统。
第五章 净加减分评分说明
第二十二条“净加减分”加分和减分最大值为1分。(一)加分项分不等,如省市级优秀大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志愿者等;校级及以上十佳班级、十佳班级提名奖、优秀团支部、文明寝室等集体荣誉,集体负责人加0.3分,成员加0.1分;校十佳大学生、十佳大学生提名奖、自强自立大学生标兵、自强自立大学生、优秀党员加0.1分,此项最高加0.6分;
参与校运动会青年长拳、啦啦操、太极、方阵加0.4分,因为人数限制不能参加表演的同学加0.3分;参与校运动会观众加0.2分;组织校运动会青年长拳、啦啦操、太极、方阵的学生干部负责人加0.4分,其他参与组织的学生干部加0.2分。
校运动会运动员:参与未取得名次加0.4分,取得名次的运动员按第八名至第四名到加0.5分、前三名加0.6分。校区、院晚会演员加0.2分。院合唱队队员加0.2分。互联网、校庆、铸造大赛等学校重大活动、重要赛事志愿者加0.1分,最多加分,院十佳班级负责人加0.1分,成员0.05分。
(二)减分项
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警告处分者视情给予0.3分的减分;Ø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视情给予0.5分的减分;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记过处分者视情给予0.8分的减分;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视情给予1分的减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师评量化测评分、净加减分的有关事项均应由个人或组织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非毕业年级学生学年奖学金评选工作在下一学年开学后进行,毕业年级学生学年奖学金评选工作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起试行。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