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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学院关于公用房、实验仪器设备、办公家具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09-06-19 作者:admin 编辑: 点击:

为落实公用房(办公及实验用房)、实验仪器设备、办公家具管理使用责任,更好的发挥学院资产的使用效率,为学院的教学、科研服务,结合学院实际制定下列管理规定:

1.      学院管理范围内的公用房、实验仪器设备、办公家具等资产必须严格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规定办理管理手续。

2.      学院建立分类的房屋、设备仪器、办公家具使用管理台帐。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具体管理由学院各分管领导负责管理。

3.      实验(办公)用房、实验仪器设备、办公家具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工作由学院各分管领导负责。

4.    人员调转有关情况的管理:

1据校资产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相关管理规定,教职工调转(出)时除用其本人课题及项目经费支出和购买的仪器设备外(仪器设备清单经学院与调转(出)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并在调转时上资产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与材料学院学科建设相关的仪器设备归属权属学院拥有,不得随本人一起调转。

2)属于学院固定资产范畴内的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归属权属学院,调转(出)人员不得擅自带走。

(3)    调转(出)手续办理完毕后,调转(出)人员需将本人办公用房、办公家具及属于学院的仪器设备等交付学院,对不能马上倒出和交付学院的办公用房、办公家具及仪器设备等需确定具体时间,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1个月。

(4)    调转(出)人员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在将办公用房、办公家具及仪器设备交付学院前,各办公用房、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等安全及安全防火职责由其本人负责。

(5)    学院将积极配合学校为调转(出)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履行学院职责。

6  调转(出)人员须与学院签订以此管理规定为主要内容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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