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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21 作者: 编辑:研究生办公室 点击:

校发〔2020〕6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充分发挥博士后科学基金在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全力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旨在资助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中进行创新研究。

第三条 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以及全校博士后科学基金的归口统计、认定工作。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分为特别资助、面上资助(一等、二等)和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科学基金部分)。学校博士后科学基金分为优秀博士后基金和助力科研基金。

第五条 参照《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和《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结合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实际,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等级作如下认定:

自然科学类: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科学基金部分)和特别资助认定为纵向A类项目;面上资助(一等)认定为纵向B类项目;面上资助(二等)认定为纵向C类项目。

哲学社会科学类:特别资助和面上资助(一等)认定为纵向C类项目;面上资助(二等)认定为纵向D类项目。

学校博士后科学基金认定为学校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组织与申报

第六条 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照国家相关文件通知要求进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由博士后所在中层单位和合作导师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经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审查后报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第七条 我校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根据学校相关要求申报学校博士后科学基金,博士后所在中层单位和合作导师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确定。

第四章 项目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获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博士后本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使用资助经费。

第九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劳务费的开支。用于支付参与研究过程且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资助金总额的30%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是核定各中层单位完成科研任务情况、博士后出站考核、职称(职务)评聘、硕博导遴选等的重要依据,不计入科研业绩津贴核算范围。经费额度以在财务处办理入账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第五章 项目的结题

第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前,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须零结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总结报告》经合作导师和博士后所在中层单位及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后提交至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审核通过后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第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离校人员,出站前学校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须零结余。博士后出站留校人员,项目经费可根据科研实际情况留校后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获资助博士后因各种原因中途退站的,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与资产清单,按程序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结余资助金收回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用资助基金所购资产,收归学校所有。

第十五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对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基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对获资助者的成长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十六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获得者在公开发表资助成果时,应标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 funded project)。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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